发文日期: 2022-06-28
生效日期: 2022-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家庭共济网(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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