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上海市关于实施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2〕4号

    上海市关于实施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2〕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家庭共济网(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