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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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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部署,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现就我区扩大缓缴政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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