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28
生效日期: 2022-06-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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