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15
生效日期: 2022-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及时性,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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