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09
生效日期: 2022-08-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功能,规范门诊慢特病管理,减轻职工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兵地医疗保障政策融合发展,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104号)《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7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有关政策,现就完善兵团基本医疗保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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