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24
生效日期: 2022-08-2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经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2〕52号)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7〕24号)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规定,现确定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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