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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锦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22〕1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锦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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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锦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关于建立健全锦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 《辽宁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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