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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普通门诊统筹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医保险办发〔202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普通门诊统筹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医保险办发〔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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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为确保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落地见效,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4号)及《关于做好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发〔2022〕16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待遇保障(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在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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