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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104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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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1月26日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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