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1-14
生效日期: 2014-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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