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6-10
生效日期: 2022-12-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pdf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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