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6-30
生效日期: 2023-07-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件于2024年7月28日执行到期。
2、失效/废止,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2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反馈。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2023年6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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