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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号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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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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