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08
生效日期: 2014-12-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文件精神,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力度,节约财政资金,现就从2015年起在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适用范围批量集中采购,是指省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品目,按照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定期归集采购需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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