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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3〕2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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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国家商品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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