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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8〕8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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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现就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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