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四川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1〕48号

    四川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1〕48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失效/废止,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5〕7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置残疾人就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