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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发文日期: 2023-10-20
生效日期: 2023-11-01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10月9日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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