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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沈地税发[2006]21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沈地税发[2006]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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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 年所得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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