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6-12-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6年8月3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 年所得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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