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22
生效日期: 2011-08-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规定,现就大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二、本公告自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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