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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3〕21号

    山东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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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税务局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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