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9-24
生效日期: 2023-10-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州(市)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删除《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综〔2003〕21号)第二条中“按照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及“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属于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由省林业厅负责预收森林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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