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ОО六年十二月五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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