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2
生效日期: 2007-03-2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23日起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一、同一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纳税人应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扣除项目总额,分别计算增值额。二、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有关房地产项目开发清算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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