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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7]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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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一、同一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纳税人应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扣除项目总额,分别计算增值额。二、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有关房地产项目开发清算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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