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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3〕51号

    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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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现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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