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7-12
生效日期: 2006-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函[2006]128号),本文第四条“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自2006年8月18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7年9月25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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