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12
生效日期: 2009-06-12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废止,自2019年9月21日起实施。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废止: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