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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18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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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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