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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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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废止: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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