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14
生效日期: 2010-1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停止执行,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废止: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