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03
生效日期: 2010-08-03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18年7月5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现就嘉兴市本级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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