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3
生效日期: 2010-01-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一、市区房地产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发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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