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12
生效日期: 2009-06-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业用房转让增值水平,市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转让工业用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其计税收入的3%征收土地增值税。原温地税政[2006]206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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