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个人在转让非普通住宅时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