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3
生效日期: 2007-04-0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8年7月5日起实施。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