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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7]54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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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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