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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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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现对《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修订为:“本公告下发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除《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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