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15
生效日期: 2017-12-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经研究,现对《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修订为:“本公告下发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除《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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