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6-29
生效日期: 2017-08-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本文第四条“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修改为“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适用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自2019年7月26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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