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7-16
生效日期: 2006-07-1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货方),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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