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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