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的精神,加强城镇土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缴纳原则,同时兼顾有利于税收征管和方便纳税人缴税的宗旨,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拉萨市区(含柳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税,按照属人原则,由纳税人所属的各主管单位负责征收,即属于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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