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30
生效日期: 2022-08-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现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8月30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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