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1-07
生效日期: 2012-11-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因此,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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