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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川财税[2010]12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川财税[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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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对以川财税政[1995]42号发布的《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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