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9-22
生效日期: 2022-09-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编办、人力社保局、国资委(办、局)、残联,省级有关单位: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组部、中央编办、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等5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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