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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 国科办区〔2022〕116号

    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

    国科办区〔202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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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部署,更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任务部署,进一步激活科技成果转化内生动力,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注册地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在园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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