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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地税函[2011]108号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地税函[201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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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包括住房、商铺、写字间、厂房等建筑物。二、下列二手房交易免征或者减征土地增值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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