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单位: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2001年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 使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逐年上升,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在收入逐年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政策上的偏差,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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