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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0]10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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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税机构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一些市、县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再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为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负责对纳税人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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