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0-17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根据《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及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一、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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