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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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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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