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18
生效日期: 2011-08-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生产有机肥产品(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时,应先将所生产的有机肥产品送交具有相关资质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合格报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先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的名称已发生变更,也有一些新的检验、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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