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8-24
生效日期: 2023-08-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失效/废止,根据《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0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6月29日起实施。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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